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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2月4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524142811822.shtml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徐炽和李轩同志来渝调研,4月7—8日在我市召开《消法》修订意见征询座谈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部分区县消委负责人、市消委理事单位专家、教授、律师与会,从自身消费维权工作经历和各自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数十条对新《消法》修订的意见建议。

     自今年3月市消委按照中消协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消法》修订意见,一是通过重庆主流媒体《重庆晚报》、《重庆商报》、《大渝网》、《华龙网》、《315消费维权网》等发布“《消法》即将修订”的新闻,并通过以上媒体广泛吸收消费者的意见建议;二是向区县消委布置任务,分别有侧重点地收集、归纳基层维权工作中,《消法》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部分的修订意见;三是对上述收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后,组织专家团队(法官、律师、政法专家)从专业角度进行归纳评议,以期形成市消委较为成熟的意见。

     座谈会上,重庆市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消委,市工商局法制处、市场消保处等单位负责人,主要以多年来自身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经历为依据提出《消法》修订意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现《消法》“消费者”的定义不明确,其定义应宽泛一些,应扩大外延;“生活消费”的定义亦须扩大,因为新的行业不断出现,生活中以前许多没有的消费新领域现《消法》不能涵盖。二是消协(消委)的职能应该到位并予增强:要让消协(消委)能够将个体消费者集合起来形成群体维权力量,能够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还有意见认为,要按劳动仲裁的模式在消协内建立相应机构,使消协可以进行消费仲裁。三是有同志认为:消协现定位“社会团体”法理依据不足,没有会员制,不能收取会费,活动资金无从保证,建议从救助的角度建立“维权基金”。四是对被侵权消费者的赔偿,应增强赔偿力度,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五是新的《消法》应该将十多年来维权的经验包括进去,最好随即制定一个《细则》,更便于《消法》实施操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江洲律师事务所、渝一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教授、法官、律师们在座谈会上发言,主要从我国立法理念、执法体制、用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一是《消法》修订,最根本、最关键的其中一点,是要明确保护主体,即“消费者”的定义。建议应明确写上“本法所指消费者,是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二是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应从现在的递进式改为“一条主线,水平推进”式。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单一的,过大、过高、过全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不能承载的,反而削弱了立法主旨。三是《消法》是“民法”范畴里的一个特别法,不能期望一部《消法》能够全部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必须同时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四是现在消协调解缺乏权威性,效率低,一些消费者投诉案不了了之,造成对不法经营者的放纵。作为一种探索实验,可以考虑让消协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或能够独立行使“准司法权”,形成对经营者的制约、监督、震慑。此外,对维权具体的一些事项,如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精神赔偿、恶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惩处等,与会者均提出了许多建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领导、各部门主任参加了座谈,介绍了意见征集情况,阐述了市消委及部门的意见建议。中消协秘书长助理徐炽介绍了中消协开展《消法》修改调研的相关情况,对我市消委《消法》修订意见征集组织工作表示肯定和赞许。(市消委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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