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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工商分局开展“3.15”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高新区工商分局开展“3.15”重庆免费注册公司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05年3月11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5311163007974.shtml

     一、工商所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及《重庆市大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规定》,各所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以工商所的名义对辖区内的违法违章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案件必须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办结指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如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所长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以县局名义查处的违法案件。以县局名义查处的违法违章案件必须自立案之日起在两个月内办结。如因特殊原因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经县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的延期,经局长批准。  

     三、对办案时限的具体要求:1.各办案单位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进入流程系统,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其它因素,可以延长两个工作日补录流程。2.立案后,办案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在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终结报告(草稿)、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草稿),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送指导科室初审。指导科室自接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法制科核审。3.法制科应自接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审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将案卷退回指导科室,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编号告诉指导科室,由指导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单位进入案件流程,并履行告知程序;对不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五要素的案件,法制科与指导科室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由指导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取证。4.补充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单位、指导科室、法制科按照上述程序和时限进行。5.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送达。(大足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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