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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召开《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会 市一元注册公司流程工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召开《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会
发布时间:2005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53241626351049.shtml

     为及时化解金融危机对渝中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渝中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根据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以及物权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职能,该局对企业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事项、申请条件、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没有问题的股权才能申请出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办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同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质权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公司股权变动、出质的情况将处于工商部门的监督之下,出质行为被记载于工商部门后,出质人在质权存在期间要想转让股权,必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三是建立质权登记档案,避免重复质押。该局按照总局统一制订的格式建立书式的股权出质登记薄,在做好登记审查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防止登记簿记载的股权与实际发生的股权状态出现偏差,并且向大众提供查阅、复印等便利。

     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出质作为一种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行为,不但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股权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得到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施行以来,该局共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60户, 股权出质82335.99万元,担保债权金额37994.965万元,为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渝中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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