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批农民工被迫返乡,该局根据外出务工农民注册时的实际情况,对外出务工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或各类企业,一是给予政策扶持,畅通登记渠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条件具备的,采取当场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帮助回乡创业者树立和增强合同意识、商标意识,指导企业做好营销策划,积极促成银行与企业的金融合作,努力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竟争力。三是坚持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发展环境。深化网络化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清理无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违章行为,为回乡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四是勤沟通,挖掘人力资源。通过调查摸底,对外出务工农民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每名外出农民的详细情况,加强沟通,把乡镇发展成果、前景规划、鼓励发展的政策及时通报给他们,鼓励他们为家乡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同时,发挥他们的优势,使其成为家乡发展变化的宣传员,招商引资的联络员,引进新技术、新产业的指导员。五是定政策,鼓励外出农民回乡创业。
(二)支持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合法经营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对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该局严肃进行查处。同时放宽流动商贩登记。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
(三)支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可自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家庭式种植、养殖业户不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实行备案制度。二是鼓励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各类人员到农村创业投资、兴办实业,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济组织。三是扶持农村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积极扶持农村龙头企业、重点行业,培育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支持多种形式的利益联合。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限制注册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四是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便于引进资金、技术,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投资入股,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五是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申办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外,农民凭个人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层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鼓励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六是进一步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七是放宽对农村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四)支持新农村建设,推进巫溪城乡统筹发展
一是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按照大胆试验探索、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二是围绕当地红池腊肉、西洋参片、茶叶、中药材和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的促销,推进“经纪活农”行动工程,大力培育发展各类农村经纪人,搞活农产品流通,打造特色经纪品牌。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农村经纪人义务培训站、红盾帮扶站和创业指导站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推进巫溪农村经纪人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三是积极培育农产品商标。做好巫溪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采用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企业+农户、农互助联合等多种运作模式,实行订单生产,帮助其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村致富和农民增收,打造农产品品牌。四是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支持供销社、大型农资企业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成立“一会两站”健全档案,严历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特别是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巫溪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