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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个私协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南岸区个私协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05年3月8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538152335959.shtml

     一、推行阳光行政
     (一)推行阳光登记。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登记质量,树立良好的工商“窗口”和“门户”形象,努力营造高效、便捷的投资发展环境,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一是按照“高效、便民、统一”的要求,在登记窗口配置接待咨询、字号名称核准、个体登记审查受理、核准、打印、发照等功能。二是公开登记事项、依据、程序、期限、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标准等。三是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窗口人员工作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营业执照管理规定》、《注册登记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窗口人员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制度》、《注册登记责任追究制》、《制止行业不正之风“十不准”》等规定。四是落实登记服务制度。按照降低一切可以降低的门槛、优化一切可以优化的程序要求,实行全天候、零距离的服务。包括“首问负责制”(即首个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从接待咨询到登记办理完结,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需要向上级请示汇报的,由该工作人员直接与上级联系;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向服务对象准确告知办理的单位、部门、地址、人员、联系电话)、三个“一次清”(即政策咨询一次讲清、表格资料一次发清、登记手续一次办清)以及窗口值班制度、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承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法定申请条件的,主动向申请人耐心说明原因,主动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
     (二)推行阳光监管。一是完善监管巡查规章制度,设立监管巡查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高效规范的监管巡查模式,明确监管巡查内容,提高监管巡查效率,解决监管巡查缺责任、缺标准、缺技能、缺监督等问题。以实施“六个一”工程为重点,全面启用电子商务监管系统,开展经营主体监测、网上巡查及发放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电子图标监管。二是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将“阳光监管”的内容、方式以及有关监管信息向公众公开,让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工商监管什么、怎么监管以及监管服务的成效,努力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管执法环境,促进和谐监管。
     (三)推行阳光执法。一是公开执法依据、权限。公示法律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案件。利用各种形式将各办案单位执法权限公开、公示,以便让相对人的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权限。二是正确使用自由截量权。对因企业自身经营困难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及时消除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尽量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处理。三是深化执法质量考核,确保全系统执法质量,建立被考核案件难度系数加分制度。

     二、开展行政指导
     (一)主体事项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事务及行政确认事务过程中,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行政相对人,提示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为其提供及时、到位、准确的提示服务,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登记及确认事务,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
     一是申办提示。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建议、意见、指导、辅导、示范等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如何正确申请办理各项工商登记事务。一要公示各项登记事务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指导行政相对人提交齐全的材料。二要公示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指导行政相对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市场准入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公示办理各类登记(包括年检、备案)须知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类申请书(表)示范文本,指导行政相对人如何正确、规范填报注册申请文书,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或企业。         
     二是事务提示。一要提醒分期到资登记的企业在承诺到资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二要每年年检验照期间,通过巡查口头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媒体公告等方式提醒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三要提醒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证照延期、变更(注销)登记。四要醒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发布证有效期限到期的经营者,及时办理延期(变更)登记。五要提醒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到期的持有人及时续展。六要提醒复核期限到期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及时办理复核。七要提醒经纪人及时办理经济执业人员备案手续。八要提醒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即将到期以及其它需要提醒的工商事务。
     三是退出提示。即工商机关通过提议、告知、引导等方式指导已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退出市场,敦促其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以维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轻微问题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提示,及时制止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并责令行政相对人在自提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改正。一是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符合登记条件,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除外),提示其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对首次被发现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提示。三是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提示。四是对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或改变经营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超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提示。五是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牌匾、招牌将名称字号简略或增加字样,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予以提示。六是对擅自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的行为,予以提示。七是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要求责令改正的行为予以提示。八是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予以提示。
     (三)行政学法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宣传、教育、倡导、说明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学法守法,着重引导市场主体走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盲区、误区,树立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一是广泛宣传《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应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再开业,走出“试营业”的误区。二是广泛宣传《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的基本原则,引导市场主体走出“诚信不值”的误区,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三是广泛宣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走出商标使用、管理的盲区;四是广泛宣传《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走出“广告宣传可以随意夸张”的误区;五是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走出“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找生产者”的误区;六是宣传其它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走出经营过程的法律盲区、误区。
     (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申请登记,亮照经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商号)。二是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订立合同,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杜绝商业贿赂、恶意倾销促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行为。三是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印制、使用注册商标,依法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四是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对外广告宣传、营销活动。五是引导市场主体履行销售者的义务,对商品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履行三包义务,对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六是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其它经营活动,如指导经纪中介机构、网络经营单位、展销会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守法经营。
     (五)对经营户的行政指导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时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前介入,对行政相对人实行监管责任建议,把问题控于未萌,禁于未发。一是对消费者投诉一个月超过3件的,同类问题超过2次的行政相对人,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二是建议农资产品经营者将所经营的农资产品的品种、数量、货源及质检报告到县局或辖区工商所备案,并建立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保管好进货发票、销货发票,向购买方发放信誉卡。三是建议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购销台帐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四是建议食品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购销货台帐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五是对行政相对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倾向提出建议,如消除安全隐患建议、食品安全建议、前置许可到期建议等。(大足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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