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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工商局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忠县工商局重庆0元注册公司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05年3月8日  信息来源:http://www.cqgs12315.cn/cms/html/200538152253957.shtml

     一、规范巡查对象
     辖区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进行备案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无照经营者均属于巡查对象。

     二、规范巡查频率
     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对重点监管市场主体,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三、规范巡查记录
     一是对市场主体进行巡查时,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必须做好书式巡查记录,要求被巡查对象在书式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巡查监管干部在做巡查记录时,应如实记录该经营者是否按照注册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应画蛇添足记录超出工商行政管理管辖的内容(如:巡查加油站时,记录计量仪器存在某问题等)。二是巡查监管干部在巡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应及时将巡查记录录入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同时,每季度应将书式巡查记录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片区整理成册。三是巡查记录应按照《巡查记录表录入规范》(见工作指导和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科室动态)录入微机,必须做到书式巡查记录与电子版巡查记录内容一致。

     四、规范录入规范
     一是规范“巡查时间”录入。二是规范“巡查记录编号”录入。此编号由巡查记录表类别+巡查时间+片区号+序号组成,共12位,“巡查记录表类别”占1位,“巡查时间”占6位,“片区号”占2位,“序号”占3位,其中“巡查记录表类别”为B,“片区号”由工商所自行编排,“序号”系当天检查对象的流水号,如2008年3月12日使用B类巡查表对第5片区进行巡查,其第7户经营主体的“巡查记录编号”为“B08031205007”。填写纸质巡查表时,“巡查记录编号”可只录入最后五位,如“B08031205007”可记为“05007”。录入电子版巡查表时则应录为“B08031205007”。(要求:工商所对所辖片区进行一一对应编号,如“岗巡1组——01”、“岗巡1——02”等等。)三是“规范巡查对象”录入。分为四类,在所属类别前“□”内划“√”即可。其中“其它”是指非重庆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四是“规范名称(姓名)录入” 。巡查对象系工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时,可不录入。巡查对象系无照经营户时,录入开办者姓名、性别、年龄(其中性别、年龄为非必录项)。五是“注册号”录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它”主体进行巡查时,应当录入“注册号”。注册号应完整,如企业记为“5002252100360”;个体记为“5002253150210-1”。六是规范“身份证号”录入。对“无照经营”进行巡查时,应当录入“身份证号”。确实无法获取身份证号时,应当录入“无”。七是“当事人”录入。“当事人”指巡查人员检查时,检查对象在场人员(即签字人)。如检查对象不在核定场所(住所)经营的,“当事人”可不填写。“身份”栏录入签字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开办者)的关系或职务。八是规范“巡查地址”录入。即实际检查场所。注:如巡查地址与登记注册地相同时,可不录入。电子版无照经营巡查表中的“经营场所”与本栏相对应。九是“巡查类型”录入。分为四类,在所属类别前“□”内划“√”即可,可单选也可多选。其中“后延巡查”栏暂指案后巡查(吊销后的巡查按监管等级4级处理)。 十是“巡查情况及重点待查项目” 录入。属附页规范内容的,则在“见附页”栏前的“□”内划“√”,同时在“附页”内相应“□”内划“√”;不属附页规范内容的,则在空白栏内用文字描述。巡查对象是无照经营时,可在此录入主要经营范围。十一是规范“处理措施”录入。填写现场处理意见、警告措施、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期限等。十二规范“当事人签字”录入。当事人拒绝签字时,可录入“当事人拒绝签字”。十三规范“巡查人签字”录入。两名以上巡查干部签字。十三规范“科(所)长意见” 录入 。科(所)长录入对重点巡查对象巡查记录的意见。“重点巡查对象”指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无照经营、违法违章行为较严重的市场主体。科(所)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录入。(大足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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