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行政机关特别是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最大的难点和困难就是寻找案件线索,以及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北碚局近两年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余件,该局就如何寻找案件线索总结了一些经验。
一、及时跟进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处理的贪污、受贿案件是寻找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直接方法
首先,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时为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提供极好的线索。如北碚局在查一家医院时,这家医院在之前就因收受“回扣”,将让利款做到小金库,被纪检部门和检察院处理,理由是擅设小金库。纪检部门、检察院所监管的重点是该单位将钱的位置放错了,就要进行查处,但他们往往不会追问这个钱该不该收。只要不私分和设小金库,而做成所谓的“药品差价”,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就不予追究。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回扣”、“贿赂”行为,如果实施了,不管你如何做账,都会构成商业贿赂。
其次,检察机关在处理受贿人犯罪时,对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检察机关认为,要对行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定,一个必要条件是看行贿人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某人(某单位)为了获取交易机会,给对方单位和个人行贿,就其交易行为是否是不正当交易,所获的利益是否是不正当利益,司法机关乃至于整个法学界一直有争议,检察机关往往只对受贿人进行处理,而不对行贿人进行处理。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来看,行贿人的行为即使不够成犯罪,可能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必须进行查处。
二、对一些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帐务处理较为规范的单位进行查账是获取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有效途经
由于我国目前一些经营者诚信度不高、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有的是一个企业没有做帐或几本帐、做假帐的现象突出,这给查处商业贿赂增加了难度。但是也有部分经营者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譬如医院、学校等的财务制度是健全的。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在收受、给予贿赂、回扣在其财务账上有时会体现,只是在作帐时所列科目不会直接说成是贿赂或者是回扣,往往是以所谓让利款、赞助费、保证金、劳务费等形式出现。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商贿赂、回扣就需要进行查账和调查来确定。
商业贿赂如果行贿人是以现金的方式给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仅凭工商部门现有的办案力量和手段是很难查实的。但对一些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经营者,通过查账是可以发现线索予以查处的。在该局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医院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将 “让利款”(回扣) 做成其它收入、所谓“药品差价”商业贿赂案件;谋书店或谋进修学校在发行教材、课外读物给予学校所谓“劳务费”的商业贿赂案件;这些案件均是通过查一方或双方的财务帐查出的。二是一些手中具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机关为了获取部门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行政许可相对人要提供一些报告时到其指定的评估等中介机构去办理,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变相的。这些中介获利后,以各种名目向行政机关给予“回报”,甚至一些行政机关就回报约定比例。该局查处的某地质队在作地灾报告就与某行政机关约定50%的比例;某环评机构将其30%的收入给付某局就属这类型案件。一些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一些中介机构也是这样运作的。
以上这些行业和领域是工商部门可以直接进入调查取证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调查人员应有懂财务帐的人员参与。只要耐心仔细查帐,可以从中发现线索。(北碚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