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讨债”、“追债”或各种商情、婚情调查等类似“私人侦探”业务的广告。各媒体单位和广告代理公司要严格审查广告主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避免违法违规广告的出笼。
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及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从事“讨债、追债”或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业务;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信息咨询、经济咨询、市场调查的不得从事讨债、追债、私人侦探业务;企业经营范围没有具体核定的,也不得从事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明令禁止的讨债、追债、私人侦探业务。而近期市局监测发现,我市部分报纸在分类广告中发布了从事“讨债、追债”或各种商情、婚情调查等类似“私人侦探”业务的广告。该类广告内容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广告中宣传从事专业婚外情调查取证、各种疑难债务追收、商情调查取证、追踪服务、商业情报收集等;广告中往往含有律师、追债师、转业军人联手的内容;把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号故意曲解为“执证号”、“国家认证号”,严重欺骗消费者。
经市局调查,发布该类广告的广告主大多是一些信息咨询、经济咨询公司或市场调查公司,有的甚至是自然人。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导致了此类违法广告的大量发布。(广告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