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相关表格或文件请登陆重庆工商红盾网(www.cqgs12315.cn)下载或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已在重庆工商红盾网公布,敬请查询。
股权出质详细登记指南请见附件。